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06 桂地税发〔1998〕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 (
国税函〔1998〕172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此文进一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
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除按本《通知》执行外,具体计征办法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
)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