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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29 黔国税函〔2004367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公告决定后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由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请各市、州、地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纳税人欠税信息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信息表》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