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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财规审〔2017〕27号 2017-08-09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黑财规审〔2019〕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社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浮扣减税额标准。按照《通知》第一条重点群体创业限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按照第二条重点群体就业定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30%,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上述政策按《通知》规定时限执行。

二、有关要求。各级财政、税务、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与创业就业辅导、就业培训、纳税辅导、纳税宣传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相关证件发放、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尽力简化程序,要进一步细化具体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尽力压缩优惠政策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黑龙江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