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2010-04-19 黑财农村〔2010〕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转发此文之日起,对符合
财税〔2010〕13号
文件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尚未缴纳
契税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税,不再享受我省
黑政发[2008]127号
和黑财农村〔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已按1%税率缴纳
契税的,不再补缴0.5%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