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1994]144号 1994-11-04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务院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精神,现将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原“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现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