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9 沪国税流〔199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91号
)《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
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
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