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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九府办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22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 赣府厅发〔2017〕5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动能,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居家和社区养老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失能、半失能和高龄、空巢老年人照顾服务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坚持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智慧养老的提质增效支撑作用,丰富产品供给,促进医疗、健康、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提升。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资源。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推进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引领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拓展养老服务供给资源。

  坚持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形成,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形成一批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九江特色的连锁化养老院,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负责〕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等负责〕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医养护理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土地政策、税费优惠、财政支持等扶持政策。〔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政府等负责〕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的,可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优化项目报建流程。清理、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分别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推动涉及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的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口受理、一站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政府负责〕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中,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县(市、区)政府负责〕

  精简行政审批手续。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市民政局负责〕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五)优化市场环境。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各地要运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养老机构电子证照和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存量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负责〕在办事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设立养老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编制发布养老机构设立办事流程、服务目录、文书样本和政策指南,为投资者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申请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制度,确保特困人员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其他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空巢等老年人优先得到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逐步扩大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而成的养老机构,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和未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的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特困人员交由社会力量托养。〔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相关营利性养老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三、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组织实施《九江市养老服务设施近期布局规划》,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建住宅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已经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整合资源、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市民政局、市生态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多元、精准的养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支持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等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助行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培育和打造一批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专业运营组织,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政府要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委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支持乡镇、村组建老年协会、志愿者队伍或其他为老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和组织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保护、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各地将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老年协会运营管理,面向农村经济困难和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快推进九江市12349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对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构建市、县、乡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防跌倒、防走失等设计开发。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市级养老服务平台与“智慧九江”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品质。

  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九江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对标落实各项指标。各地要加大养老机构相关标准贯彻和宣传力度,督导各地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落实到养老院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经营服务各个环节。推进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鼓励相关企业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养老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养老院服务协议制度。指导和支持养老院完善组织架构,制定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养老护理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控制和考核小组,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加强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加快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强化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完善养老院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院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探索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开展养老院评估。按照国家和省级养老院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价格、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膳食服务、精神文化服务、清洁服务等关键环节对养老院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养老院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完善医养结合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院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明确责任与义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中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开展巡诊、健康宣教、保健服务、家属指导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有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问题,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形成多元化的保障筹资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疾病治疗。推进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购买岗位试点,为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着力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九)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要落实《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九江市养老服务设施近期布局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与当地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比例。要积极整合资源,结合我市山水生态资源优势,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落实土地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经营困难时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依法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鼓励各地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养老项目供地办法,有效降低用地成本。〔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财税支持。

  省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减半补助(赣府厅〔2017〕55号)。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对中心城区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15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分别为75万元、125万元;对租赁用房、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750元、12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分别为37.5万元、62.5万元。对市中心城区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且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不含政府供养对象),给予每张每月补50元床位运营补助,补贴期限三年。省财政对按规划和标准建设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20万元(赣府发〔2014〕15号)。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对中心城区按规划和标准建设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5-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运营半年以上的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三年)。各区财政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的标准进行奖补。各县(市)应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叠加安排建设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购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等方式,提高老年人养老消费支付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 征耕地占用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九江市税务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创新投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无形资产为抵质押,对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金融办、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九江银监分局负责〕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养老机构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型养老机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政府负责〕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政府实施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扶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及具备管理经验的市场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壮大服务组织。

  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机构,打造具有九江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品牌等形式,组建养老产业联盟。通过养老行业协会,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内部加强资源整合和相互协作,制定符合市场和受众需求的管理和服务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服务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实现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十七)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效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1月28日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1-08 有效范围: 江西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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