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44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7-21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范围确定的请示》(池国税发〔2003〕44号)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