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5 辽国税一〔1996〕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21号
关于林业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的通知,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以(1996)财驻辽监字86号文件转发各地。为便于操作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3号
)的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符合
财税字[1995]3号
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表,填写《辽宁省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办理
增值税退税。
三、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
增值税,必须按规定先征收入库,后申请办理退税,未按规定入库的,不得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增值税退税申请。
四、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的退税审批,1996年于年终前办理,1997年按季度办理。
附件:辽宁省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