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3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