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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223号            2001-03-2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规,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法规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法规执行。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