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6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5号
)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719.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