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179号 1999-07-0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出口贴息,暂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