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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599号 1997-10-0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