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599号 1997-10-0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的有关法规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