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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