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414号 1994-07-1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