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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2年12月02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2〕78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