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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940号       1999-12-3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