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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538号 1997-09-2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