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1-14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