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垦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1-03-22 云地税二字〔20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农垦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函》(云垦﹝2000﹞集字34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号
)的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和名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49号
文件执行。
二、我省国有农垦企业暂继续以农场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我省农垦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我省农垦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问题,仍维持现行全国
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