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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7日


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深化柔性引才用才机制,引导更多的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持续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助力打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舟山”,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授(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全市企业(含园区,下同)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内部研发机构为依托,通过柔性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为运作模式而组建的智力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的组建应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海洋特色,重点围绕绿色石化、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现代航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临港制造、港贸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工作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工作室职责任务:

(一)技术攻关。围绕企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联合技术攻关。

(二)成果转化。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引进和转化受聘专家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推进成果产业化,并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管理咨询。围绕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决策等问题,开展管理咨询工作。

(四)人才培养。通过受聘专家及其团队的示范、指导、咨询、培训等方式,促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其他相关合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职责任务:

(一)资金保障。企业应根据工作室的职能任务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保障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二)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与合作教授(专家)联系对接,并组建专门技术团队配合开展项目研究,在合作研究中培养历练企业人才队伍。

(三)服务保障。为合作教授(专家)及其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保证其顺利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授(专家)职责任务:

(一)项目合作。与企业签订1个以上合作项目,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二)现场指导。教授(专家)每年到企业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实地了解企业需求,共同参与解决难题。

(三)人才培育。教授(专家)在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等难题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帮带企业人才,通过主题讲座、言传身教,不断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的能力水平

(四)人才引荐。发挥教授(专家)自身优势,推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或实习实践,并帮助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

第三章 创建条件

第九条 受聘的教授(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或退休的银龄工程师;

(三)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组建工作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已获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先;

(二)有明确的急需教授(专家)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成果转化等合作任务,且通过和教授(专家)的合作能预期产生良好的效益;

(三)与相关领域的教授(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工作室实行备案制。企业与合作教授(专家)达成设立工作室协议后,填写《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报备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原则经所在地人社局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室工作由市人社局主管,属地人社局和功能区管委会协管,企业负责具体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室以实际运行效果为主要评价标准,每年由所在地的人社局或功能区管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重点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情况、教授(专家)及其团队到位情况、企业综合保障情况、产学研合作进展情况、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情况、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根据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绩效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从已备案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室中遴选一批工作成效明显的工作室进行重点支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专项补助。同时,优先推荐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智力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补助程序

(一)发布通知。根据工作室总体建设情况,结合工作安排,开展评价遴选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通知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绩效评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按属地原则报当地人社局或功能区管委会。

(三)评价推荐。县(区)人社局或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申报材料,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绩效优秀的工作站报市人社局。

(四)结果公布。市人社局根据各地各单位推荐情况,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价,择优确定拟补助名单,提交市人社局党组会议审定,经公示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公布,并将专项经费补助发放给相应的工作室。

第十六条 对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备案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工作室,依规定予以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2016年,中央和省先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意见,均指出要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

2019年底,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 号),指出要优化人才流动机制,制定柔性引才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或引才载体(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为引进更多的高端人才,引导更多的创新要素向我市企业集聚,持续推动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2、《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 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 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教授(专家)工作室定位。教授(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全市企业(含园区,下同)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内部研发机构为依托,通过柔性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为运作模式而组建的智力服务平台。它的组建应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海洋特色,重点围绕绿色石化、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现代航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临港制造、港贸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明确职责任务。《办法》明确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管理咨询、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合作事项;明确企业的职责任务为做好资金保障、人员保障、服务保障等工作;明确教授(专家)的职责任务为项目合作、现场指导、人才培育、人才引荐等。

3、明确创建条件。受聘的教授(专家)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退休的银龄工程师,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组建工作室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项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急需教授(专家)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成果转化等合作任务,且通过合作能预期产生良好的效益。《办法》同时明确工作室实行备案制,企业设立工作室后,按规定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4、明确管理办法。工作室实行绩效评价,评价重点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情况、教授(专家)及其团队到位情况、企业综合保障情况、产学研合作进展情况、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情况、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情况等方面。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每年从已备案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室中遴选一批工作成效明显的工作室进行重点支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专项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智力服务平台。《办法》指出,对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备案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工作室,依规定予以追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执行时间起始为印发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许立钟、吴培新

联系方式:0580-2281023,0580-2281527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