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人社〔2018〕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科〔2023〕14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丽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5月7日



丽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号)和《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7〕78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丽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丽或者在丽设有独立法人主体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外籍工程师(不含港澳台);

(二)在国外企业和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条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给予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四条  符合申报浙江省海外工程师计划条件的对象,各县(市、区)应积极申报省海外工程师计划。列入浙江省海外工程师计划资助名单的,按照《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资助,市县两级财政不再额外重复资助。

第五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的资助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申报。

1. 丽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 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

4.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复印件;

5. 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出具的实际工作时间证明及薪酬发放记录;

6. 在企业所承担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审核公示。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提出资助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四)经费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丽水开发区将相关经费按规定划拨至资助企业。

第六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并予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