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建发〔2014〕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0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皙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鄂政发〔2012〕91号)精神,加强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以对下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全省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安排以项目为主,坚持“渠道不变,投向不变”,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向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等政策确定的重点区域、项目倾斜。
(二)面向基层。向小城市(县城)、小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向“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项目倾斜,向群众最迫切、最期盼、最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倾斜,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
(三)注重绩效。将各地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本年度奖补资金安排的依据,鼓励先进。
(四)避免重复。已获取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镇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供排水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村庄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及建筑色调立面处理等项目;
(三)城乡规划编制项目;
(四)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项目;
(五)与民生关系密切、直接为城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标准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了资金安排标准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二)对被授予国家级“园林城市”的市、县(市),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对被授予省级“园林城市”的市、县(市),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三)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其他奖励项目,奖补资金的安排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第七条 奖补资金必须用于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用于主体工程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及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申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全省城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政策规定,编制并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市、州、直管市、林区于4月底前将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方案,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情况确定当年的地方奖补项目。
(四)奖补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定分配方案,于5月15日前送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省财政厅再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6月15日前将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奖补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预算。
(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最终用款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三)奖补资金一经下达,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上报及奖补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协调解决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平衡预算。对于奖补资金使用出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将采取扣回奖补资金、取消今后一个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审查。审查专家与参评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采取回避原则。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要严守审查纪律,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凡利用审查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审查专家资格,通报其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百镇千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建发〔2007〕93号)、《湖北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04〕36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