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7〕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市属副科及以上)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三、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填报《舟山市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将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见附件3)等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五、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多续签一次,累计不超过6年。续签时,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应在第一次签订的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原来程序同意后再次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并报送备案。
六、 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离岗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退休待遇。
八、离岗人员可继续按事业单位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按企业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不得重复缴纳。
离岗人员按事业单位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可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纳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九、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成果和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事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附件:1、浙人社发〔2016〕134号文件.doc
2、舟山市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doc
3、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doc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附件3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样本)
编号:()
甲方(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离岗人员):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身份证号码:
原聘用岗位和等级:从事工作:
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离岗创业创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人事关系处理:
三、工资关系处理:
四、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五、科技成果归属:
六、收益分配办法: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协议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1份交市人力社保局或市委组织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31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省人力社保厅和国家人力社保部先后印发《
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从国家和省的层面对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做了规定。省厅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嘉兴、金华、绍兴、宁波等几个地市也陆续以转发或印发的形式出台了各自的实施意见。我们认为省厅实施办法规定得比较明晰,决定以转发同时补充意见的形式下发,结合舟山实际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在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13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5〕37号
)。
三、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市属副科及以上)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2、明确离岗手续办理。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将相关表册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明确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离岗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退休待遇。
4、明确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明确返岗安排。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6、明确解聘辞聘手续办理。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执行时间起始为发文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边雅丽
联系方式:228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