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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科技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科技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人社〔2016〕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19年11月14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2019〕8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

  为推进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科技局、绍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科技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 绍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能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信评估、融资服务、辅导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孵化成长等功能的创业创新平台。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各类功能区、闲置厂房、办公楼等资源,建设“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

  第四条  创业园建设要把握“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创业园健康发展。创业园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实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第二章 创业园的类型和等级划分

  第五条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包括七种类型。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等创业项目;

  4.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

  5.涉农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网络销售等涉农创业项目;

  6.校园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

  7.其他类型的大学生创业园。

  第六条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3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家以上,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100人以上,且实习大学生数不超过50%。

  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3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0家以上,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70人以上,且实习大学生数不超过50%。

  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2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20家以上,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50人以上,且实习大学生数不超过50%。

第三章  创业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身特色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储库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中心,有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事务代理、创业扶持、就业创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4.有一定的创业实体和运营成效。园区集聚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创业实体手续齐全,具有独立的营业证照。创业园区运行顺畅,创业实体稳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超过80%;

  5.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达到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达到园区总面积的60%以上。

  第八条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科技孵化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共同参与,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建园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5.《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大学生名册》(附件3);

  6.创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园区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大学生的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复审后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名单。

  (三)评审。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按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1.实地踏看创业园建设情况、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创业企业进驻经营情况;

  2.听取创建情况汇报、根据创业园认定条件进行质询和提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3.查看有关台账资料;

  4.评委打分、合议;

  5.公布评审结果。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大学生创业园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园授予“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创业园的管理考核

  第九条  创业园的日常管理由建园单位负责,创业园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有监管责任,应根据部门职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园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要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服务提供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大学生创业园实行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创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方可拨付建园资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作摘牌处理。第三年及以后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牌匾。

  第十二条  自挂牌认定之日起每满一年,创业园应提交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建园资助使用情况、园区财务报表、孵化成功企业名单、淘汰企业名单、当前入驻企业实体名单、园区利税总额等),启动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市和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参照评选认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1.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创业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的;

  2.提交的运营情况报告不真实,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3.入园企业孵化存活率低于60%的;

  4.园区出现重大生产和安全事故的;

  5.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建园单位,地方财政按照A类创业园50万元、B类创业园30万元、C类创业园20万元的额度给予建园资助。建园资助主要用于创业园建设,按下列原则分3年拨付:

  1.认定当年A类创业园拨付10万元、B类创业园拨付6万元、C类创业园拨付4万元;

  2.第一年考核合格以上的,A类创业园拨付15万元、B类创业园拨付9万元、C类创业园拨付6万元;

  3.第二年考核合格以上的,A类创业园拨付25万元、B类创业园拨付15万元、C类创业园拨付10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拨付资助资金。整改后通过考核的,可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入驻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宽带接入费给予一次性50%以内的补贴;用于购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50%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入驻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按《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原依据《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绍高就联〔2009〕2号)认定的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可根据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园与众创空间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和上虞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政策补贴资金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由属地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科技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

3.《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大学生名册》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