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职能
(一)着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要求,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参与农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化肥、农药、防汛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参与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做好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大力发展农资流通服务业、农产品流通业、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加强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渔农村综合服务社、渔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县(区)、镇(乡)、村三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
二、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特性
(二)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坚持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县(区)联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市、县(区)供销社要进一步加强联合与合作,整合现有的网络资源,积极开展以产权为纽带的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供销合作社资产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区)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职能,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四)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供销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创新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用工、分配和经营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渔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发展乡镇连锁超市、农村便利店、农资放心店、庄稼医院、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为农服务载体,积极开展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县(区)政府在城乡流通网络建设规划时,要重视供销社的网点布局,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基层供销社个数不足或空白的地方,要通过县(区)供销社社有资产和渔农民入股,还可以吸纳渔农村其他资源进行重组,对重组或恢复的基层供销社,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要给予登记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支持政策。
(五)积极创办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和兴办渔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开展品牌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有品牌影响力、产业辐射力、流通带动力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为农服务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安排,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专项扶持资金由县(区)以上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条件予以安排。
(六)加强渔农业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社积极组建涉渔农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供销社服务和教育功能。对于供销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渔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参与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涉渔农培训的,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供销社创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农信担保风险基金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风险补偿,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七)加快推进新渔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大力推进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渔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拓渔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渔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
(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的联合与合作,整合现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农资企业建立配送中心,跨区域连锁经营和开展农化技术服务。农资经营企业要改变服务方式、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建立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的服务网络和体系。对于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等农资商品经营。
(九)构建渔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渔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渔农产品直销中心,配送中心和农超对接,壮大涉渔农企业、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渔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营销主体。支持供销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渔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网络。培育县(区)有配送中心、乡镇(社区)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渔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体系。要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业务,牵头建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用地、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方式,壮大为农服务实力
(十一)继续深化供销社社有企业改革。经过几年的改革,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但后续发展的动力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深化改革,在帮助解决社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于供销社社有企业。
(十二)增强社有企业发展后劲。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积极转变经营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竞争力,增强为农服务实力。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项目。鼓励社有企业利用系统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在充分发挥传统经营优势的同时,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拓展经营范围,着力培育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力大的现代企业。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推进社有企业参与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大力支持供销社社有企业参与渔农业产业化、渔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和渔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增强与渔农民的利益对接。发挥供销社企业在农业生产资料、蔬菜、茶叶、果品等传统领域经营的优势,通过建立基地、整合网络、打造品牌等服务,提升竞争力,带动我市渔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努力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供销社的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已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安排100万元设立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全市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已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县(区)财政予以一定奖励。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信担保等金融业务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渔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涉及供销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网点、仓库、经营设施等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予以合理补偿。要认真落实和做好县(区)以上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全额或差额拨款。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尚未清晰土地、房产等权属的,应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快确定权属关系,做好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缴税确有困难企业,依法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认真落实解决供销社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通过视同、减免、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的欠费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社保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核销。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既有责任心又有开拓精神、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干部时,应听取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鼓励渔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