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5-09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规定,2015年4月1日全文废止
》(财税〔2014〕34号
),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以下简称4号公告)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