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舟人社发〔2017〕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
为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3〕8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和省人社厅、省妇联转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6〕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指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以开发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规模经营企业和工会、妇联的作用,重点在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家庭服务机构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方式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本市在岗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及配套政策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二)鉴于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对本市年龄超过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女性,本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愿意参加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护理员(含病人护理专项)和育婴员(含母婴护理专项)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参照前款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统一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后参加家庭服务业就业技能培训,按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等级,分别给予不高于3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的培训补贴。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负责落实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题库开发、培训机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以在岗家政服务人员为主,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职轮训和继续教育。
工会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培训品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培训,推荐培训人员上岗就业。
妇联利用各地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女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四、加强培训工作管理
家庭服务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5号)规定执行。规模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申请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设立的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工会的培训机构、妇联设立的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按规定程序申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力社保、民政、工会和妇联等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及所承担的政府培训项目,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报备、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妇联按照《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家政服务培训协作机制,支持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示范基地开展职业培训工作。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条件优先将妇联认定的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纳入职业培训定点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加紧完善本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资格、开班审批、考核发证、补贴申领等环节实现动态管理,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要对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杜绝套取、冒领补贴资金现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每年12月中旬,各县(区)人力社保、民政、工会和妇联要将本年度培训情况报市级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执行,原有关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总工会
舟山市妇女联合会
2017年4月20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指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以开发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就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强家庭服务行业职业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保障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家庭服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愿意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者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服务技能;使在岗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得到技能提升培训机会,技能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从而全面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政策依据
1、《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3〕89号)
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妇联转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1号)
三、主要内容
1、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
确定职业培训的重点业态为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方面。
2、规范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方式
第一类是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本市在岗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及配套政策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第二类是本市年龄超过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女性,鉴于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对本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愿意参加重点业态职业(工种)培训的,可参照给予培训补贴,统一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第三类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外来劳动力,参加家庭服务业就业技能培训,按取得证书等级分别给予培训补贴。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4、加强培训工作管理
关于定点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5号)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自主评价。规模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申请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妇联建立家政服务培训协作机制,支持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示范基地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关于管理要求。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要对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杜绝套取、冒领补贴资金现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舟山市定点培训机构和城乡劳动者。
五、实施时间
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夏港
联系方式:0580-2024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