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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人社〔2016〕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19年11月14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2019〕8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1〕5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1日


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绍政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网络创业,根据《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和市区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绍兴市区内注册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为高校在校生或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条件

  (1)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2)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不低于96%。

  (3)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申请人同时经营多家网店且都符合条件(1)、(2)的,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或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创业认定平台(网址http://gzpt.zjjy.gov.cn),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高校出具的网络创业证明、经营状况说明等材料向经营地的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展有关调查核实工作,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的一年。

  (3)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发放网络创业认定证明。申请人为非高校在校生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并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在认定有效期内,其就业状态为“就业”。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绍政发〔2015〕37号)精神,在网店注册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政策;

  (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在绍兴市区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按照绍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网店经营者,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按照绍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年度复核

  网络创业认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在认定证明和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不得享受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鼓励各地将认定服务延伸到基层平台,通过“网上申报、信任在先、办结核验”等方式方便创业者办理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浙江省、绍兴市政府对网上创业就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适用于绍兴市直、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和上虞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