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字〔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余府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管理意见》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管理意见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对于净化城市环境、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减少土地占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建筑建材业循环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新余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行业管理方式、环境治理方式、综合利用方式、资金投入方式“四个转变”,努力推动我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转型升级,持续提升我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构建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全面的资源化利用,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1.明确推广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再生产品目录,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定期发布再生产品市场指导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划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部位和产品种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对外公布。市财政局负责向上级争取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行管委争取将此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使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设、市政园林、道路交通、河道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性工程),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鼓励率先使用再生产品,再生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本市混凝土企业生产C25及以下强度混凝土的,应按照住建部《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443-2018)相关要求,在确保质量基础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

3.拓展应用范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各地应结合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提高各类工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确保本区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充分使用。

4.加大扶持力度。市、县两级城管部门要定期发布辖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适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中心运营评估,优化完善特许经营协议,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奖惩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费奖励制度,优化奖励实施细则。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资源化利用企业扶持工作。

5.加大利用研发。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应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研发,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绿色建材标识评价。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地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相关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认真督查推进。市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县(区)于意见出台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方案,并按照工作职责对建筑垃圾管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年底前,从目标任务、完成标准、工作举措、完成情况等方面,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报送专项工作情况,市城管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3.从严考核问责。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对工作不力的市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1-31 有效范围: 江西 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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