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0年)【全文废止】
舟人社发〔202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统筹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工伤保险费率分别进行下调,于2021年2月起调整到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以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进行下调,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
二、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舟山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为确保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与部、省要求一致,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各行业单位未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舟人社发〔2018〕236号)进行退费,完成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年)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工伤处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统筹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工伤保险费率分别进行下调,于2021年2月起调整到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以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进行下调,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
(二)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各行业单位未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舟人社发〔2018〕236号)进行退费,完成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
三、适用范围
舟山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均适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0580-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