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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鄂人社函〔2020〕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0〕10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可参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的划型办法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划型结果。

“不裁员”指扣除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参保人数不低于年初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可顺延至减免结束后,企业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月数不减少。如企业申请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则剩余补贴月数相应减少;如企业未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月数顺延。

中小微企业申请继续延长社会保险补贴6个月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没有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创办企业,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1年政策,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问题

首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人员,须按规定退出,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规定延长1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享受延长1年政策期满,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享受政策问题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政策的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按规定注销失业登记。

五、关于吸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贫困人员的就业补贴问题

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就业状态问题

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登记为灵活就业,但不停发失业保险金。

七、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问题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省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关于退捕渔民享受培训补贴问题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享受培训补贴的退捕渔民年龄适当放宽,并可结合实际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九、关于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一年的企业稳岗返还问题

对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一年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在计算其裁(减)员率时,可将企业实际参保时间参保职工人数视同年初参保人数。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