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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科〔2018〕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市科〔2020〕55号规定,  自2020年10月30日起相关规定与金市科〔2020〕55号办法不一致的,以金市科〔2020〕55号办法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84号)要求,现将《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 ( 浙政办发〔2017〕107号)、《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号)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以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聚焦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修复,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的新型载体。

三、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1+9+X”模式开展建设。“1”是指县(市、区)政府、开发主体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机制,统筹产业创新服务体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政策整合;“9”是指创新体系建设的9个基本要素;“X”是指立足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四、申报建设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

(二)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产值10亿以上,或占全市比重10%以上;

(三)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

(四)在9个基本要素建设方面有明确举措:

1. 与一家以上大院名校建立紧密型产学研合作机制,构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

2. 建成一个产业创新研究院或协同创新中心,具备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能力;

3. 集聚一批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机构和人才,提升创意设计水平,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

4. 建立一个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集聚资源,为企业产品研发、生产和使用提供“一站式”服务;

5. 建成一个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6. 建成一个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集聚各类创新主体与成果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 设立一支科技创新基金,加强对企业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

8. 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或维权援助中心,加大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9. 制定一套产业创新扶持政策,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

五、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主体规划建设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申报,提交申报书、3年建设规划等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现场考察、评审论证,提出支持建设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议名单。

(三)拟支持建设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并签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任务书。

六、建立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主体管委会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报市科技局备案。

七、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日常工作,牵头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未按任务书约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3年建设期满组织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命名为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

八、对市区建设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3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对当年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扣减下一年度20%的资助经费。建设期满后,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创建资格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市财政支持的建设经费。

九、申报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原则上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择优推荐。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科技局关于《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1-27   来源: 金华市科技局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号)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

2.《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号);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84号)

三、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

四、主要内容

1. 阐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定义;

2. 阐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创建模式;

3. 阐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申报条件;

4. 阐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认定程序;

5. 阐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的后续管理工作和激励机制。

五、解读单位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六、生效日期

2019年9月1日。



来源: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