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经办流程,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经办。
加强业务协同和“一件事”办理,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条件。失业人员对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有异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待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终结后,按裁决或审理结果重新提出申领,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科学测算,加强监测预警,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和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增强当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确保在7月10日前将失业补助金等扩围政策全面落地。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全面精准及时宣传,切实将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9 来源:就业促进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6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流程,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经办。加强业务协同和“一件事”办理,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条件。失业人员对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有异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待裁决或审理终结后,按裁决或审理结果重新申领,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