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4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5-11-2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
增值税,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
增值税。
三、各分局接通知后,应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对所辖拍卖行95年度纳税情况作一次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见附件二)。有关查处情况及查处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
财税字〔1995〕69号通知
附件二:《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