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23 闽国税函〔2008〕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