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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4〕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2号),从 2014年 12月 1日 起 ,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在60%-80%的幅度内确定。

三、其他具体征管措施由省地税局制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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