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4〕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2号),从 2014年 12月 1日 起 ,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在60%-80%的幅度内确定。
三、其他具体征管措施由省地税局制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