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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6〕3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方式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8 月16 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6-08-16 有效范围: 福建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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