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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11-07-08 闽地税函[2011]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所得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个人单独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单独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除符合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无偿赠与情形,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其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受赠所得,均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