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06 闽国税所〔1999〕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1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以省、地、市、县邮政企业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对象),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进行检查。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分2年在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分2年税前扣除。
四、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县级邮政企业为单位计算提取,不同单位的业务收入不得重复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