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F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三、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房地产交易场所税收征收窗口对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契税征管先税后证的规定,在缴纳契税的环节认真做好转让住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减免税有关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转让住房收入纳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作用,确保转让住房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突破。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