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12〕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12〕1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二 年四月九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2-04-09
有效范围: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