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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12〕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12〕1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二 年四月九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2-04-09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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