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11 沪税政一[1994]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4]107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
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
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
国税发〔1994〕156号
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