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2 闽地税发[2005]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2005〕58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发的其他奖励(含实物、有价证券)应当按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