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7 厦国税外〔200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4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
通知
》所列的财产损失,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并附送公司董事会对财产损失处理决议,如属于财产失窃被盗的还应附公安部门的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应附保险公司的资料,民事诉讼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附有效的法律文书。
二、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申请并报各区局、管理局审批后方予列支。
附: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