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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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6日
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销售(转让)收入凭证、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销售(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够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税的。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销售(转让)住宅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转让)商铺和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包括商铺和其他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转让)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程序: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1.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纳税人提出核定征收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1)及报送相关涉税资料;若纳税人不提出核定征收书面申请,不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本条第(一)款第2点核查工作后填写。
2.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因,采用核定征收的意见等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纳税资料上报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按核准的核定征收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对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变卖的房地产,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辖区内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算;对不能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按规定达到清算条件但不及时督促进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款长期拖延不缴或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征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具体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