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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8 闽地税政二[1998]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按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财经[1998]184号),抄件略称:"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