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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免、抵、退”税的审批机关为各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和各市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划清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程序衔接,要将“免、抵、退”税的相关职责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请各市国家税务局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以便研究解决。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