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免、抵、退”税的审批机关为各市级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和各市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划清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程序衔接,要将“免、抵、退”税的相关职责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请各市国家税务局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以便研究解决。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