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22 闽国税外〔199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1999〕709号
,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一、根据《
通知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税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年终余额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征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审计中应注意归集企业直接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用,并按《
通知
》规定的列支标准予以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